交了兴趣班费用后机构停业,承诺退费却久拖不付,法院这样判
东莞+ 2026-10-09 10:10

家长为孩子报名兴趣培训班,培训机构突然停止经营,对于没有用完的课时,机构虽作出退费承诺,却迟迟不履行退款义务。近日,东莞第三法院审结一起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,依法判决培训机构返还剩余培训费用。

案情介绍:

培训机构停止经营,剩余课时费迟迟未退

2023年8月,纪女士为其孩子在本地的一家培训机构报名兴趣课程,购买338节169次的课时服务,合计缴费18000元,并根据工作人员指引将课时费用缴纳给培训机构总部弘某公司,由本地培训机构出具收款收据。培训期间,纪女士在培训机构安排下送孩子参加音乐学院等级考试,先后分三次微信转账缴纳考级费用共计1220元。

不久之后,本地培训机构停止经营,纪女士提交退费申请单,与该机构协商剩余课程退费,2025年3月,双方达成退学申请,确认退费总金额9386元。培训机构同意退还剩余课时费,且已经先行支付2000元,并在退费申请单上加盖公章。但纪女士迟迟没有收到剩余7386元退款,加上考级后未拿到对应证书,于是诉至法院,诉请退回培训课剩余学费7368元以及考级费用1220元。

庭审阶段,培训中心机构、弘某公司均未到庭,且未作答辩。

法院审理:

培训中心公司无法为纪女士提供相应培训服务,应予以退款

经法院审理认为,纪女士向总部弘某公司缴纳培训费用,由培训机构出具收款收据,且双方就退款事宜已经达成一致意见,故可以认定案涉培训项目是由培训机构与弘某公司共同经营,应当共同承担剩余学费返还责任。

关于考级费用,弘某公司与培训机构在收取纪女士缴纳的费用后,已经安排孩子参与对应考级,发证事宜由案外人某音乐学院负责,被告弘某公司与培训机构并不负有直接发证义务,纪女士以未拿到考级证书为由,要求二被告退还考级费,缺乏事实依据,法院不予支持。

综上,法院判定被告弘某公司与培训机构共同向纪女士返还培训费7368元,驳回纪女士其他诉讼请求。作出判决后,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,判决已生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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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审   核:付勇辉
  • 终   审:莫佛基
  • 关键词:女士,收据,培训机构,培训中心,被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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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6-10-09 10:10:4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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